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