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1997]6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委(建设厅):
为加强对从事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专业化水平,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据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建设部有关规定和自动消防设施设计特点,公安部、建设部决定开展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的管理工作,为此两部研究制定了《消防设施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