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质电[2007]75号 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湖北、广东、四川、陕西省建设厅,北京市建委、交通委,天津市建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建委: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精神,按照我部《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