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测量标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管理,维护测量标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建造、使用、维护和拆迁测量标志,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各县(市)测绘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管理。
第四条 测量标志分为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B寸性测量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