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5]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财务
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
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
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