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以下简称《规范》),加强室内环境污染防治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预防和控制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宁波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应按本规定要求实施。
第三条 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的检测机构需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