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3]9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财综[2003]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