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区政发[2008]18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有效实施,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的合理使用,推动全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