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建发〔2010〕23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发改委、义乌市建设局: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精神和《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的(2008)134号文)的要求,现就我省2010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凡2010年底前注册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2010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 二、延续注册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