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的补充通知 甬建发[2012]171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监察支队、建管处、安质总站、建招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建委《关于做好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2〕123号),现将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过程中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