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发〔2014〕17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担保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风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住房建设部《关于在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