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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9-24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率:27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你局《关于重新确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性质的函》(环函[2001]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鉴于目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主要由科研院所、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等单位承担,这些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收取有关费用,体现了“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再体现政府行为。同时,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逐步放开环境咨询服务市场的要求,同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而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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