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4日交通部交基发〔1996〕29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做好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按批准资格分为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按分级管理原则分为: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和各地区、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